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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足協“違規處理”細則:國家隊運動員違規的,從重處罰

    中國足協官網

    中國足協公布《中國足球協會足球賽事活動 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》,在《第九章 違規處理》內容中,寫出了可以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情形。


    第二十九條 從輕處罰

   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處罰:

    (一)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;

    (二)主動交代調查單位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;

    (三)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。從輕處罰情形,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、賽區紀律工作組審議認定。

    第三十條 從重處罰

    (一)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重處罰:

    1.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;

    2.其他可從重處罰的情形。

    (二)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:

    1.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》規定中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;

    2.對抗、阻撓、干擾調查的;

    3.同一比賽連續 2 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;

    4.兩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;

    5.組織、教唆、強迫青少年運動員從事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;

    6.國家隊運動員、輔助人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;

    7.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;從重處罰情形,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、賽區紀律工作組審議認定。